诉讼时效法规的目的不是鼓励债务人拖欠债务,也不是允许人民法院逃避工作,而是鼓励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并帮助法院更好地收集证据和解决争议,避免因时间流逝而难以收集证据的情况。
诉讼时效期限?
一般时效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则应按照该规定。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按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1.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至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日止。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按照规定。但是,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有效期限。
2. 如果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监护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时效期间从该法定代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4. 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从受害者年满18岁的日期起计算。
5. 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和第511条确定履行期间,则诉讼时效期限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无法确定履行期,则诉讼时效期限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首次主张其权利时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限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6. 如果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应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7. 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应从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和另一方当事人的日期开始计算。
8. 如果管理人要求支付必要的管理费用或因无偿管理而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则补偿应从无偿管理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本人之日算起。
9. 如果该人要求对不当和无管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则赔偿应从该知道或应该知道管理人和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10. 如果权利持有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提出控告后,而上述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不予起诉,则从权利持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案件将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不予追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诉讼时效期限从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当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时,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并拒绝履行其义务。
诉讼时效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原则上,诉讼时效抗辩应在一审期间提出。如果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也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哪些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1. 请求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
2. 不动产物权和已登记的动产物权权利人请求返还其财产。
3. 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赡养费或教育费。
4. 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请求权。
5.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if !supportLists]-->6. <!--[endif]-->因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利。
7. 根据法律不受诉讼时效法规限制的其他请求权。
在什么情况下中止诉讼时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双方能达成一致吗?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的最后六个月之内发生了中止时效的法定理由,则诉讼时效中止,并重新计算六个月的期限。也就是说,在导致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满。中止的原因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方商定。主要原因如下:
1.不可抗力。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 。
3.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
4. 权利人受义务人或其他人的控制。
5. 其他妨碍权利持有人行使请求权的。
在什么情况下时效会被中断,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当事人可约定吗?
在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三年的时效期限。中断的事由同时也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方自己商定。主要原因如下:
1.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 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其他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哪些情况属于“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形?
1.一方直接向另一方提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指纹或虽然未签字、盖章、按指纹,但可以以其他方式证明文件到达另一方(另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授权主体;另一方为自然人,签收人可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主体);
2.当事人一方通过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的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账户中扣除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的省级住所处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什么情况是“与诉讼或仲裁申请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况”?
1.申请支付令;
2.申请破产和破产债权;
3.申请宣告义务人为主张权利而失踪或者死亡;
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5.申请强制执行;
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8.其他与诉讼时效中断相同的事项。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况是什么?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视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