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通常被理解为反复犯罪的人和多次犯罪的人。法律将对有这种行为的嫌疑人给予更严厉的惩罚。那么,构成“累犯”的条件是什么呢?构成“累犯”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01什么是累犯
一般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假释的犯罪分子,计算从被假释之日起。
特殊累犯《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
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行为。如果前后罪的罪行中有一项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例如,如果A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6个月拘役,因过失杀人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那么他会数罪并罚而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三年后,A再次犯故意杀人罪。此时,A不能被视为累犯,因为前罪故意犯罪所判处的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所以A不能被视为累犯。
第一次犯罪的行为人他或她必须至少年满18岁。如,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起犯罪时未满18岁,但在实施第二起犯罪时已满18岁,则不构成累犯。
前后罪都必须是已经判刑或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例如,A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三年监禁。服刑后,他在第二年犯下危险驾驶罪。由于危险驾驶的最高处罚是拘留,因此不构成累犯。
后罪必须在前罪执行完成或赦免后5年内发生。
构成特殊累犯的条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是前罪与后罪的任意一类罪行。先前和随后的犯罪不需要一致。设立特殊累犯的处罚条件并不要求前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也可以构成累犯。
要被视为特殊累犯,后罪无必须要求在前罪执行完成或赦免后5年内实施。
02构成累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取保候审一般不适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适用取保候审。但是,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如果患有重病、无法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不会构成社会性危险。
2.应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在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人除外。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累犯,应综合考虑前后犯罪的性质、刑罚执行或赦免后再犯罪时间的长短和前后犯罪的严重程度,并可增基准刑罚10%-40%。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至40%。计算的主要因素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其次是社会危害。主观恶性可以从前后犯罪的性质、前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前后犯罪的间隔来判断。一般来说,前后犯罪性质越近,前罪间隔越短,重复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前后罪行越重,人身危险就越大。特别是后罪比前罪更大,说明改造难度大,所以需要从重的范围越大,反之亦然。
3.不适用缓刑
《刑法》第七十四条:累犯和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4.不适用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处有期徒刑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若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和罪犯,不得假释。
5.若是死缓犯可限制缓刑
《刑法》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若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应当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判处死缓执行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常见的相关问题
“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含本数?
本数应当包括在内,即刑满释放当日犯罪可以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指出,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后应当释放的日期。刑罚执行后“五年内”的起始日期,应当自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因此,“五年内”的起始日期是刑满释放当日日期,而不是刑满释放第二日。比如A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上午刑满释放,下午实施抢劫罪。根据司法解释,甲构成累犯。
“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括附加刑?
附加刑不得包括在内。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应缩限为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不包括拘役、管制和附加刑。
累犯是刑法根据再犯罪和改造的需要,对犯罪人进行更严重的否定评价。其制度的目的是调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从特殊预防的角度主观、恶性地谴责再次犯罪的行为人,并以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自由刑惩罚犯罪人。因此,如果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被解释为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则“五年内”的再犯时间将失去意义。例如,当附加刑是罚款时,如果罪犯因某种原因或故意长期不缴纳罚款,他的刑罚将始终处于未完成状态。当他再次犯罪时,他无法建立累犯的不合理情况。因此,是否执行附加刑并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假释考验期内新犯罪不成立累犯,因为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此时,假释需要撤销,若干犯罪需要并罚;其次,假释期满后,累犯可以设立,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
“五年内再犯”是否需要完整的犯罪?
不应要求完整的犯罪。
比如A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0年6月执行刑罚完毕,2015年4月、5月、7月各进行一次盗窃,每次盗窃金额为500元。A因多次盗窃而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那么甲是否构成累犯呢?A在5年内实施了部分事实行为故意犯罪,因此A构成累犯。
再比如A犯故意伤害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10年6月执行刑罚完毕,2015年5月、7月哥实施一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每次销售金额3万元。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需要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A是否构成累犯?A应构成累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发生在5年内。
累犯能获得减刑吗?
是的。根据刑法的规定,累犯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但没有规定累犯不能减刑。因此,即使是累犯,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