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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定义?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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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标准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无证驾驶,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交通事故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调查而逃跑的行为。

 

  1.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的规定,“交通事故逃逸”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主要构成条件是:(1)肇事者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而逃逸,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行为人未意识到交通事故并离开现场的,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案例1:孙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他的朋友刘(两人饮酒过多)超速行驶,由于道路颠簸,刘从摩托车上摔下头着地,造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当时孙对此一无所知,继续开车狂奔,直到被发现截获。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孙离开了现场,但由于其主观上不明知”刘坠地死亡的交通事故,因此不应认定其“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事故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如果行为人“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假装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仍应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和法律追究;在实践中,肇事者逃跑的目的大多是“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逃跑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被受害者的亲戚、朋友和其他旁观者殴打。这些人经常在逃离现场后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迅速接受法律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识别时区分它们,以确保法律的准确适用,不枉不纵。案例2:司机宋某违章驾驶,将一行人于某撞死。就在宋某抢救某的时候,于某的亲戚朋友和当地群众听到消息赶到,用武器殴打宋某。宋被迫逃离现场,直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在这种情况下,宋某的逃跑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后逃跑”。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就没有消息,仍然应被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客观实施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是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他们只把它限制在逃离“事故现场”上,而实践中的大多数人并不局限于“事故现场”,而是考虑到“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行考虑。简而言之,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二、如何识别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管理局发布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离开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开车离开事故现场;

  3、交通事故当事人涉嫌酒后无证驾驶,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

  4、虽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案,无故离开医院;

  5、虽然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往医院,给伤者或其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直接离开医院;

  6、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调查期间逃跑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不承认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交通事故;

  8、未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协商支付赔偿费明显不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强行离开现场。

 

  三、为什么交通肇事逃逸?

 

  目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已成为国家公安机关经常面临的问题。肇事逃逸者往往是“聪明反被聪明耽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肇事逃逸的司机主要有以下心理:

 

  1、恐慌心理:事故发生后,少数肇事者心中充满了恐惧,害怕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选择逃逸

 

  2、害怕犯罪的心理:肇事者害怕因重大事故而受到法律查,因此心理压力增加。当时内心的第一个心理想法是尽快逃离事故现场;

 

  3、侥幸心理:事故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是司机决定是否逃跑的重要因素。一般来说,如果事发地点偏远,时间较晚,肇事者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目击者,从而冒险。即使有目击者,一些肇事者也有信心,目击者不会揭露心理,认为目击者的一些旁观心态不会报告;在此基础上,肇事者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可能查明事故的所有事实,掌握所有证据,因此有主观自信,选择逃跑;

 

  4、对立心理:肇事者不信任公安机关,认为自首无济于事;

 

  5、自我保护心理:肇事者知道,如果他们不逃跑,他们将带来巨额的经济补偿和严重的法律追究。为了避免这些,首先选择的是逃跑。

 

  6、事故不严重,但害怕经济赔偿:肇事车辆程序非法,驾驶员无驾驶资格,或未按规定驾驶准驾驶车型,车辆未按规定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等,肇事司机担心赔偿超出自己的能力,害怕法律责任追查直接选择离开。

 

  逃跑意味着司机放弃了抢救受害者,并将受害者置于危险的环境中,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滚动,这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而且肇事司机没有履行及时救援的法律义务,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事故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四、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标准

 

  1、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概念,指的是行为人符合本阐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1)至(5)项所列明的任一情形,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出于规避法律责任的目的,选择逃离现场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没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不仅要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还要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殊恶劣情节”,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殊恶劣情节”:

 

  ()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60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之一,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二条 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人以上死亡,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力赔偿30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明知是无证或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

 

  ()严重超载驾驶;

 

  ()逃离事故现场逃避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