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离婚证买房贷款是否违法?被发现的后果是什么?严格来说,申请假离婚证涉及违法犯罪。这与假离婚不同。假离婚的离婚证书是真实的,是在民政局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后获得的。假离婚证买房是涉嫌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罪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毁灭国家机关的文件、证件、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假离婚证书购买住房骗贷款房贷,也可能构成贷款欺诈罪,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上述法律法规似乎非常严重,但许多人仍然冒着入狱的风险买房。无人举报也没有违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给他人造成损失,所以他们没有被发现,侥幸过去。
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一般不会主动调查假离婚证。法律不承认卖房时假离婚证的有效性,这意味着购房行为仍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购房出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房子以夫妻一人名义登记,它仍然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假离婚证买房成功,以夫妻一方名义登记的房地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涉及房产分割,法院一般会根据民法典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综合考虑房屋的性质、来源、对房屋的贡献、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双方的住房和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将房屋分配给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应价值的补偿。
很多人说:“夫妻财产分割会平分”。其实这句话是错的。离婚财产分割将平分,是否直接违反民法典规定的“照顾子女、女方、婚姻无过错方”的司法原则。平分,既不能体现关怀,也不能体现司法公平正义。如果法官这样判断,是否直接违法?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财产平分的案例。然而,中国不是一个判例法国家。一个案例只反映了法官判决该案件的想法。也许法官将诉讼双方所有有利于各自财产分割的原则结合起来,认为只有达到平衡,法官才能平分结案。在这种情况下,平分只是一种偶然,而不是必然。因为平分非公平,诉讼审判的最终目标是公平。
法官通常按什么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法律只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没有具体比例。所以,如果律师告诉你分割的具体比例,那一定是错的,不要相信。因为律师不是审理你案件的法官。即使是法官,在写判决书之前,也很难说出具体的比例。因为离婚财产的分割与你在审判中的陈述、双方的证据和诉讼思路有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一人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损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减少分割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指导我国法院离婚财产分割的司法原则包括协商解决原则、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此外,还有公平公正的原则、照顾生活困难的一方、恶意转让财产的一方不分原则等。
协商解决原则
协商解决原则:一方面,它反映了法院对当事人财产处置权的充分尊重,另一方面,法院也考虑,如果强制判决可能会给后期的执行带来麻烦。因此,法院将主要推动双方达成共识,特别是当双方只有一套住房时。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是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一基本原则。在处理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法院应充分反映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相结合,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在适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时,我们需要注意一个问题:民法典把照顾“子女”放在照顾“女方”权益的前面。这意味着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孩子的监护权与男方住在一起,那么男方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照顾可能高于女人;这也意味着在处理离婚房屋所有权和财产分割比例时,法院可能更倾向与拥有还在抚养权的一方有更多的优势。民法典的目的无疑是为了确保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更好的生活环境。
照顾婚姻的无过错方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利于生产和便利生活的原则,合理合情解决。可见,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司法解释是基于1980年的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1980年的婚姻法,修订后的婚姻法没有引入“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制度,法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本法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只考虑子女权益和妇女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但为了反映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1)重婚;(2)配偶方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婚姻法》没有采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过错原则,即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用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在法律情况下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然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严格限制了赔偿的范围。有过错的一方必须符合重婚、同居、虐待、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条件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无权要求赔偿,在只有卖淫、吸毒、赌博等行为时。离婚损害赔偿原则对过错范围的限制远小于共同财产分割过错原则的标准,但证据证明标准远高于共同财产分割过错原则的标准。离婚损害赔偿原则对过错范围的限制远小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但证据证明标准远高于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这样,在婚姻和家庭制度中,由于过错方的成本大大降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更加困难。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颁布后,“照顾婚姻无过错”再次被视为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目的无疑是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公正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我国司法的最高原则,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但公平公正绝对不是“平均主义”!
如何同时适用同一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的上述原则?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法律赋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当事人想在具体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争取更多的分数,他们必须采取两项的策略:第一,加强对自己有利的原则,收集证据,积极规划;第二,削弱对彼此有利的原则。采取的方法可以是推翻、削弱对方的证据,也可以直接冲抵,削弱对方主张对法官的影响。当事人想说服法官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分割财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财产利益,诉讼前必须有全面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