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的司法认定问题。
近年来,特别是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的涉嫌帮信罪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现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数量排名第三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
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起诉信罪活动犯罪6.4万人,有效推动从源头上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调查发现,此类犯罪的频繁发生反映了社会治理问题,这些问题也值得关注。
一、 帮信罪案件的基本趋势
从案件数量的角度来看,自今年以来,帮信罪的起诉数量持续下降,但总体仍处于较高位置。从2015年刑法增加帮信罪条款到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之前,检察机关共起诉帮信罪6千余人。自“断卡”行动以来,起诉人数急剧增加,特别是在2021年,总共有近13万人被起诉,是2020年的9.5倍。案件数量的增加与执法司法部门在“断卡”行动中加大对非法买卖“两卡”(即银行卡和电话卡)的打击力度密切相关。自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帮信罪而被起诉的人数每季度都在减少。其中,2022年第一季度与2021年第四季度相比下降了33%。第二季度比第一季度下降了6%。
从起诉人员看,涉及地区范围广,多数系初犯。2022年上半年,检察机关以帮信罪起诉的人员涉及全国各个省份,特别是在电信网络诈骗高发重点地区,帮信罪起诉人数也相对较多。从人员年龄看,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的占64.8%,18至22岁的占23.7%。犯罪嫌疑人中,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初中以下学历占66.3%、无固定职业的占52.4%,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买卖“两卡”。同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民营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较高者涉罪人数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
从办理的案件来看,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借助的帮助行为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两卡”(即银行卡、手机卡),为上游犯罪提供付款、套现、取现提供工具,占起诉案件总数的80%以上;其次,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和批量注册软件,以提高犯罪效率并降低犯罪成本;三是为了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产软件工具,如秒拨IP等。
从行为角度来看,组织模式较为常见,且分工细化的特点突出。帮信罪通常由犯罪团伙实施,如“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分工相对明确,便于持续、大规模地支持上游犯罪实施。与传统犯罪团伙不同,帮信罪不同级别的团伙成员从未见过面。他们通常通过互联网使用代号和秘密代码进行交流。尽管联系看似“松散”,但实际上是“默契”的,合作紧密,这使得打击他们变得更加困难。不同层次和成员通常同时向多个上游犯罪集团提供帮助,这更具危害性。
二、 值得关注的问题
检察院发现,帮信罪的激增反映了一些社会治理问题,特别是网络治理问题。其中一些问题相当突出,需要加强源头控制和协同治理。
首先,本案中三类人员的参与值得高度关注。第一类是学生。一些学生被同乡人和校园周围的非法分子欺骗,出售或出租“两卡”,成为“工具人”。还有一些人在校园里招募学生购买“两卡”,并发展成“卡商”。例如,某大学生长期以来一直在校园内外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卡,并将其提供给犯罪分子。他还唆使他的女友Wan(一名学生)从同学那里购买了八套银行卡,然后将其出售给他。这些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1名被害人将207万余元被骗资金转入其银行卡内。第二类是科技公司从业员工。这些人抱着“赚快钱”和“炫耀能力”的想法,用“技术中立”作为遮挡盾牌,但实际上他们成为了犯罪的“技术助手”。第三类是通信和金融等行业的内部人员。他们违反“实名制度”和其他规定,申请大量“两卡”并非法出售和提供,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工具输送渠道。例如,某通信公司在大学校园的成为网点代理商,并且利用学生申请手机卡的信息,私下申请了500多个校园宽带账户,并以每个账户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游买家。其中一些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欺诈犯罪。
其次,在招聘、实习和兼职工作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调查发现,一些招聘市场,尤其是网络招聘平台,对招聘公司的资质和招聘信息的发布缺乏严格的审核和管理,导致许多人因虚假和非法的招聘广告落入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并最终触碰帮信罪。一些学校未能为学生提供足够的就业指导和教育管理,实习管理松懈,不严格审查实习单位,导致一些学生在实习期间被欺骗参与电信网络犯罪。例如,某学校联系了一家中介公司,让20多名学生到某公司实习,但实际上他们被欺骗从事欺诈性分流工作,直到他们因卷入此案而被捕。经过审查,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但这仍然对学生的心理产生了巨大影响。
最后,需要进一步加强设备工具的源头管理。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出售和出租专业设备或工具来帮助上游犯罪。有些设备和工具使用正常,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督,很容易被用于非法犯罪。例如,GOIP设备在实践中有其正常用途,但由于准入标准低,流通缺乏控制,这些设备已成为海外欺诈集团的主要犯罪工具。以销售、租赁、安装、维护为重点,形成黑色产业,许多人参与其中,违反了帮信罪。另一个例子是,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集团因转账额度高、风险控制识别难度大而受到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集团所用,专门用于收款转账。由于企业注册准入门槛低,公共账户开立审计条件相对宽松,黑色产业围绕公共账户开立和销售形成黑色产业。一些人受利益驱使,为上游犯罪分子注册空壳企业、对公账户。
三、坚持宽严相济、惩防治相结合,促进依法惩治,有效治理帮信罪
针对办案中反映的趋势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宽严相济。在依法惩治帮信罪的同时,加强对类案的监督,推进诉源治理,深化对案件的解读,为帮信罪筑起坚实的社会防线。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政策把握,坚决遏制帮信犯罪的滋生蔓延。围绕网络犯罪链,加强案件监督,深入挖掘案件线索,从下游帮信犯罪追溯到上游电信网络欺诈、网络赌博等犯罪,实现全链打击。重点打击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涉案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行业“内鬼”,建议行业内部人员依法宣布职业禁止。认真落实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对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注重区分地位分类分层处理、初犯、偶犯,特别是只出售个人少量银行卡,违法收入不大且认罪处罚,严格掌握起诉标准,依法宽大处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联系,确保案件处理的良好效果。例如,在处理涉及20多名学生公司账户时,检察机关注重宽严相济、不同的待遇,诱使和销售公司账户,获得少量资金,不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组织公开听证,加强对学生及其家长的教育;组织招募学生买卖账户的“卡商”,依法严厉处罚,建议从重判处实际刑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加强类案监督,协调推进网络诉源治理。帮信案背后反映了许多社会治理和网络监管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履行职责,深入挖掘和关联分析帮信罪的数据,加强案件反向审查,实现案件监督向类案监督模式的转变,促进案件治理。对涉及“两卡”的案件,围绕新账户审核、存量账户排查、高风险账户风险控制等,提出“检察预警”,促进全过程监督。例如,浙江省检察机关围绕非法开立买卖公司账户的黑灰行业,在全省开展了打击空壳公司的专项行动,打击利用空壳公司开设对公账户电信网络欺诈等非法犯罪,切断相关黑灰产业链,加强源头治理。另一个例子是,北京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以“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开立了大量涉诈银行卡的金融机构,督促整改检察建议,压实相关行业主体责任。对于涉及技术支持案件,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推进综合治理,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关注技术工具和互联网服务监管的来源和科技企业管理的合规风险。例如,天津市检察机关深入游戏研发企业会谈,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认真审查合作伙伴的推广模式,加强对游戏过程中违法犯罪信息的监控和查处,促进企业加强合规建设,以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个别网络游戏容易诱发违法犯罪问题。
三是完善法律规定,加强案件指导,提高帮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网络黑产行为迭代升级,导致帮信罪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法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制发3批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帮信罪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问题。目前,我们正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研究制定反电信网络欺诈法,促进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形成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合力治理。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帮信罪证据的指导方针,研究梳理涉及“两卡”的典型犯罪案件,加强办案指导。
第四,坚持预防为先,加强以案释法,防止普通群众成为犯罪的“工具人”。法治意识淡薄是大多数人触及帮信罪的重要原因。检察机关重点关注案件发生率高的群体、重点行业和问题突出的地区,通过法治宣传、公开听证、公开宣告交付等方式,加强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与教育部门合作,继续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合作,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加强电信、金融、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专业素质和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