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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权归谁?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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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与耕地保护政策的深化,宅基地复垦已成为盘活闲置土地、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但在实践中,“复垦后土地使用权归谁”的争议频发:有村民认为自己复垦的宅基地理应继续使用,村集体则主张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复垦的项目中,农户对后续使用权更是存在诸多疑问。事实上,宅基地复垦后的使用权归属,核心取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的刚性规定,以及复垦实施主体、补偿协议约定等具体情形。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政策解读与典型案例,系统厘清权属判定规则,为农户、村集体及基层管理者提供权威指引。

 

一、核心前提:复垦不改变所有权性质

 

在解析使用权归属前,必须明确一个核心法律原则:宅基地复垦仅改变土地利用方式,不改变所有权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无论复垦由谁实施、复垦后用途如何调整,宅基地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复垦后所有权归个人或国家”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复垦通常会导致土地性质发生变化——由原来的建设用地(宅基地)恢复为农用地(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这种性质转变会直接影响使用权的行使范围(如不得再用于建房),但不会改变所有权的集体属性,这是判定使用权归属的基础前提。

 

二、权属判定:三大核心场景的差异化规则

 

宅基地复垦的实施主体不同,使用权归属规则也存在显著差异。根据2025年各地实践及《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可分为“个人自行复垦”“集体统一复垦”“政府主导复垦”三大典型场景,各场景下的权属判定有明确法律依据。

 

(一)个人自行复垦:使用权原则归原权利人

 

若宅基地复垦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并自行组织实施,且未与村集体达成使用权交回协议,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仍归原权利人。这一规则的法律逻辑在于“谁投入、谁受益”,同时符合《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四条“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复垦的,政府给予补贴”的政策导向。

 

具体操作中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复垦前已取得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权属无争议;二是复垦过程符合当地农业生产标准,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例如,某村村民张某将自家闲置老宅拆除复垦为耕地,自行承担复垦费用并通过验收,村集体未提出使用权收回要求,张某仍享有该地块的农业使用权,可自主种植或流转给本村村民耕种。

 

但需注意,原权利人的使用权受用途限制:复垦为耕地的,不得擅自改为建设用地;连续两年抛荒的,村集体有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收回使用权并重新分配。

 

(二)集体统一复垦:补偿到位后使用权归集体

 

当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统筹规划(如建设高标准农田、发展特色农业),统一组织闲置宅基地复垦,并与原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这一模式在空心村整治中最为常见,核心是通过“补偿换使用权”实现集体土地高效利用。

 

法律依据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集体统一复垦本质是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补偿内容通常包括三部分:一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全国多数地区标准为1.8万元/亩);二是地上附着物(房屋、围墙等)补偿;三是一次性复垦奖励(一般1.2万元/亩)。

 

典型案例:某村针对20户闲置宅基地实施统一复垦,与农户签订《宅基地退出补偿协议》,每户按宅基地面积获得使用权补偿及附着物补偿,复垦后的15亩耕地由村集体统一流转给农业合作社种植蔬菜,流转收益按村规民约分配给全体村民。

 

(三)政府主导复垦:按政策用途确定使用权

 

因生态修复、灾毁重建、重大项目配套等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主导实施的宅基地复垦,使用权归属需按具体政策确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 复垦后用于农业生产的:使用权通常归村集体,由集体组织农户承包或流转,政府给予复垦资金补贴。例如,某县为治理地质灾害,对10个村的危险宅基地实施异地搬迁复垦,复垦后的耕地由村集体重新分配给无地农户耕种,政府为村集体发放每亩3万元的复垦补贴;

 

- 复垦后用于公共事业的:若复垦土地被规划为乡村道路、文化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使用权由村集体代为行使,服务全体村民;若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复垦后的土地,需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给予集体和农户补偿,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

 

三、特殊场景:权属争议的高频情形解析

 

实践中,部分特殊场景的使用权归属极易引发争议,需结合法律原则与地方政策精准界定。

 

(一)原使用权人去世:使用权由继承人优先享有

 

若宅基地复垦前原使用权人已去世,且未签订使用权退出协议,复垦后的使用权由法定继承人优先享有。这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虽非遗产,但基于“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可继承地上房屋进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复垦后使用权自然延续。若继承人自愿放弃或已进城落户不愿使用,可与村集体协商获得补偿后交回使用权。

 

风险提示:继承人需及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无权属证明的,村集体有权暂不确认其复垦后使用权。

 

(二)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先确权再定使用权

 

存在买卖未过户、界限不清、继承纠纷等权属争议的宅基地,需先由乡镇政府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权,明确原使用权人后再实施复垦。未确权即复垦的,可能导致使用权归属无法认定,引发长期纠纷。

 

例如,某村李某与王某因一块宅基地界限存在争议,村集体未处理争议即组织复垦,复垦后两人均主张使用权,最终需通过乡镇政府确权,确认王某为原使用权人后,才明确复垦后使用权归王某。

 

(三)复垦后又被征收:补偿归属按使用权划分

 

复垦后的宅基地若被国家征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因所有权属集体),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实际使用权人(承包户或流转经营户)。例如,某村复垦后的耕地被征收用于修建公路,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分配给全体村民,种植玉米的承包户获得青苗补偿费每亩1200元。

 

四、风险防控:使用权归属的四大实操要点

 

为避免复垦后使用权争议,农户、村集体及基层部门需把握“协议先行、权属清晰、程序合规”三大原则,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使用权归属核心依据

 

无论何种复垦模式,都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个人自行复垦需与村集体签订《复垦确认书》,明确使用权归属及用途限制;集体或政府复垦需签订《补偿协议》,详细约定补偿金额、支付方式、使用权交回时间等条款。口头约定无法律约束力,极易引发后续纠纷。

 

(二)保留权属证明:避免“无证难维权”

 

宅基地使用权证、复垦验收报告、补偿款支付凭证等关键材料需妥善保管。原使用权证遗失的,需及时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补办;复垦验收后,应根据使用权归属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

 

(三)遵守用途管制:避免使用权被收回

 

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受严格用途限制:一是不得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如在复垦耕地上建房),否则按违法用地处理,使用权将被村集体收回;二是不得长期抛荒,连续两年未耕种的,村集体有权重新分配;三是流转需符合规定,仅限流转给本村集体成员或农业经营主体。

 

(四)争议解决途径:协商优先,依法维权

 

使用权争议发生后,建议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顺序解决:首先由村集体组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乡镇政府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需注意,土地权益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

 

五、常见误区澄清:关于使用权归属的4个关键认知

 

误区1:复垦是我出钱出力,使用权就该归我

 

错误。个人自行复垦仅能获得“农业使用权”,所有权仍归集体,且需遵守用途限制。若复垦后擅自建房,村集体有权收回使用权并要求恢复耕地原状。

 

误区2:集体统一复垦,补偿可以随意克扣

 

错误。集体统一复垦的补偿标准需符合省级政府规定,且需公示征求村民意见。某村因克扣农户复垦补偿款,被农户投诉至农业农村部门,最终被责令足额支付并追究村干部责任。

 

误区3:政府主导复垦,土地就归国家所有

 

错误。政府主导复垦仅负责组织实施和资金补贴,所有权仍归集体。只有经法定征收程序,土地所有权才会转为国有,且需支付足额补偿。

 

误区4:闲置宅基地不复垦,使用权就不会丢

 

错误。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长期闲置(通常指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村集体有权无偿收回使用权。复垦是盘活闲置宅基地的合法途径,可通过获得补偿保障权益。

 

六、结语

 

宅基地复垦后的使用权归属,本质是“集体所有权、农户使用权、政策引导性”三者的平衡。核心判定逻辑可总结为:个人自行复垦且无补偿协议的,使用权归个人;集体统一复垦且补偿到位的,使用权归集体;政府主导复垦的,按政策用途确定使用权归属。无论何种情形,都必须坚守“权属清晰、协议规范、用途合规”的底线。

 

对农户而言,需主动了解当地复垦政策,妥善保管权属证明,签订书面协议保障权益;对村集体而言,需公开补偿标准和使用权分配方案,避免暗箱操作;对基层政府而言,需加强复垦过程中的权属审核和监管,及时化解争议。唯有各方依法依规操作,才能让宅基地复垦真正成为惠及农民、保障耕地、激活乡村的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