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解除权的存在对合同的稳定性构成威胁,使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安排。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将不可避免地打破“契约严守”的民法原则。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任意解除权在适用合同的类型上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民法典》中,任意解除权主要集中在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上。
1承揽合同
从立法目的来看,根据以下两点赋予承揽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1)承揽合同是为定作人的利益而订立的。由于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满足其具体需要而订立的,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指示工作。基于这一特殊性,当定作人不再需要承揽工作时,应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
(2)避免浪费社会资源。如果定作人因主客观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承揽人完成工作对定作人毫无意义,允许承包人解除合同,也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2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信任关系的考虑。委托合同当事人往往根据个人信任或专业信任订立合同。一旦失去了信赖的基础,它将不可避免地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委托合同将失去存在或继续履行的必要性。因此,委赋予委托合同当事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以便当事人在失去信任基础时,可以通过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减少双方的利益损失。
1约定解除权
合同是私法自治原则的产物,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发生。合同签订生效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同解除合同。或者基于事先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解除原因,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理由或者在合同外未达成协议的,不能根据协议解除权解除合同。但是,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避免合同陷入僵局,合同可以在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3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以持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具体到《民法典》合同编则典型合同,任意解除权主要体现在承揽和委托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如承揽定作人、客运合同中的旅客、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等,皆可享有任意解除的权利。
三、承揽合同规定了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条件
虽然《民法典》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不需要任何条件。也就是说,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仍然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一定的方式行使,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
01 合同的性质需要承揽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只有性质上属于承揽类型之一,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定作人才有权随意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390号案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6条第2款规定:计算机软件开发、许可使用及转让等合同纠纷、著作权权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第十八章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涉案合同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8条的规定,某某公司不享有任意解除的权利。
02在承揽合同中,只有定作人有任意解除合同权
一般认为,承揽合同是专门为定作人的利益而设计的,承揽人只享有报酬请求权。因此,根据承揽合同的独特性质,只给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的权利,而承揽人不享有。
03 承包工作完成前,定作人应行使任意解除权
原《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民法典》修改了这一规定,增加了“承揽人完成工作前”的限制。事实上,在修改之前,我们在实践中就此达成了共识。承揽人已完成承揽工作的,定作人应当接受承揽结果。在承揽人没有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定作人不得随意解除,否则,承揽人的利益将不平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粤民申3679号案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赋予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定作人不再需要承揽人处理的工作结果时,使承揽人的工作不再继续,避免浪费社会资源。从立法目的来看,为了平衡承揽双方的利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受时间限制,只能在承揽人完成所有承揽工作之前行使。如果承揽人已按约完成加工工作,即使工作结果尚未交付,定作人也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04定作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承揽人
《民法典》第787条只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但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并不明确。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一方声称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另一方。任意解除权作为形成权,需要向对方表达意思,并在意思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应当通知承揽人,并在通知中载明行使任意解除权的明确含义,并在通知到达承包人时发生解除权的效力。如果定作人不通知承揽人,而是直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合同解除的效果也可能发生,但时间节点不同,即当合同从起诉副本或仲裁申请副本送达另一方时解除。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在(2015年)嘉桐商初第1647号案中认为,原告和被告通过签订《门窗制作合同》建立了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作为定作人主张解除合同关系,符合合同法关于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有关规定。现在,这意味着他们已经以民事诉状的形式到达了被告,合同已经解除。
05定作人需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承揽合同仅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为避免定作人滥用权利,应加以限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赔偿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以弥补承揽人的利益损失,避免双方的利益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