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的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载体和凭证依据,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系到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公众的合理期待,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制作、使用。然而,近年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不仅可以带来巨额利润,还可以为实施其他犯罪打开大门,使这种犯罪行为不断涌现。本文对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入罪、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进行了具体分析和研究。
在实务中,基本上不存在对行为人主观认知因素的争议,这一罪行的主观认定中最大的争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实施犯罪时应有特定的目的。否定的观点是,这种犯罪是一种纯粹的行为犯罪,只要存在伪造行为,这种犯罪就成立。肯定的看法包括“牟利目的说”和“使用知识说”。目前,我国实务中的传统上否定观点认为,该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犯罪就成立,而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
即伪造印章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一经实施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则被认定构成本罪,而其动机、目的只是影响量刑的情节而非影响定性的情节。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各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所谓的印章应包括印章的形和印章的影。印章是一个固定了国家机关名称和其他信息内容的,并以一定方式显示在其他物体上图章。印影是指在纸张或其他物体上压印加盖时创建的形像。印章包括表示国家机关名称的印章和国家机关用于表示特殊目的的专用印章。但是,专用印章和省略文书之间的界限很微妙。例如,法院在判决书上加盖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正本核对章,重在表达意思,而非证明某个人或单位的身份同一性,因此,该印章属于省略文书,而非印章。
所谓的伪造印章是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造国家机构印章的印形(即私下仿刻官方印章),或在纸上或其他物体上复制足以使普通人误认为是真实印章的印影(例如使用红笔绘制公章的印影)。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印形并将其盖在具有证明力的文书上,这种行为被视为伪造官方文件和印章。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使用欺骗手段为他人制作国际机关印章,则应被视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间接主犯。当伪造的印章足以使公众相信它是真实的时,本罪名成立。
此外,无权制作非真实国家机关公章的人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非真实国家机关公章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目前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例如,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印章并使用该印章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伪造是否仅限于伪造国家机关已经制作的印章。张明凯教授在《刑法学》中说,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的公共信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的印章表明它是一个国家机关。因此,上述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印章的公共信用,应被认定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总之,在伪造印章时,不需要相应的真实印章存在。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劫、破坏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入罪标准
目前,关于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没有系统的立案追诉标准,分散在各决定、答复、指导意见和解释中,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
相关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10〕207号)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