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谁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人:
1.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那些犯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意味着,除了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外,剥夺政治权利必须附加在与其他任何处罚一起执行。
2.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然而,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严重犯罪并不限于上述列举的罪行,只要是有意犯罪,造成严重危害,扰乱社会秩序,就可以被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那些犯有刑法规定的罪行,但罪行相对较轻,是聚众犯罪中犯下的某些罪行的一般参与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有些人公开侮辱他人,构成犯罪,但他们的罪行造成的危害不大。例如,聚集人群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但只是积极参与者,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 ,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参加选举,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和其他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和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选举法的规定,被提名为人民代表候选人并在人民代表选举中被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这一权利。
2.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言语表达自观点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声音、绘画等形式发表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某种目的而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其意见和愿望的自由,但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表达意见、参与政治活动和治理国家的自由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3.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在党政机关任职,是指在上述党政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管理职务或者其他工作职务。换句话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任何职务。
4.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继续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组织中工作,但他们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在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决定,特别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与主刑的期限相适应。
剥夺政治权利是如何在法律中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应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权利不得行使。当执行期限届满时,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其政治权利已经恢复。在恢复政治权利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将重新获得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然而,恢复政治权利并不能消除剥夺政治权利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例如不被允许担任司法职务等。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54条: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的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四)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内容主要包括:
1)适用对象。根据《刑法》第56条第1款,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有严重罪行的罪犯,如故意杀人、强奸、纵火、爆炸、放置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罪行,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的对象,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相对较轻,一定的聚众犯罪中属于一般参与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例如,有些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构成了犯罪,但其犯罪危害不大。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期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监管期限,同时执行。
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缓期执行死刑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执行徒刑、拘役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当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应当遵守规定。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权利。
5)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有关人员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恢复政治权利后,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