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收入的概念以及界定
(一)对“劳动收入”的理解
在劳动成年龄制度的应用中,最重要的是对“劳动收入”的理解。劳动收入的界定直接关系到16至18岁之间的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确定,而民事行为能力直接关系到个人参与和从事的相关交易的有效性。
1. 劳动收入包括脑力劳动收入和体力劳动收入。
目前,在理解劳动,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方面,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如今,许多16岁周岁以上的年轻人具有计算机、文学、写作等方面的才能,有些年轻人通过游戏比赛获得收入。因此,通过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来定义劳动的性质,是人口整体成熟度的变化。更进一步,是通过劳动收入的外部事实来推断心理成熟度。虽然当事人年龄在16到18岁之间,但他们的心理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的成熟。
2. 非劳动收入。
劳动收入不包括继承收入和代他人进行的、不涉及劳动投入的投资活动产生的资本资本收益。这些被视为非劳动收入。在确定非劳动收入时,应关注资本增值收入的确定。投资于劳动的资本收益收入是劳动收入,而没有劳动投入的资本增值收入是非劳动收入。
如果一个17岁的青少年通过继承或赠与获得投资资本,并利用投资资本通过买卖股票获得投资收益,则需要的是该青少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构成劳动收入。如果投资收益不需要未成年人进行脑力劳动即可获得,即不进行任何投资活动,则不能被认定为脑力劳动收入;如果未成年人通过脑力劳动的投资活动获得大量收入,则投资收入应归类为劳动收入。此时,未成年人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资本增值收益是否构成劳动收入,取决于劳动是否被投入。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之间的区别也基于劳动是否被投入。
3. 劳动收入的稳定性。
鉴于我国劳动力流动性强,当未成年人获得并能够继续获得劳动收入时,即使收入不是固定收入,也应视为有稳定收入。例如,如果一方通过承包或继承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和管理、提供外送服务、自己经营业务或受雇于组织来赚取收入,这些都被认为是拥有稳定收入的情况。
4. 劳动收入要求仅限于合法收入。
在边境地区发生的案件中,那些辍学或未完成学业的青少年被他人利用参与贩毒活动并赚取收入。这种收入不能被确认为劳动收入,而是非法收入。这些未成年人对社会缺乏足够的理解和判断,缺乏基本的善恶观念,不能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心理成熟度不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要求。
此外,合法收入中的“法”也需要加以区分。如果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在地摊销售商品等活动,他们并没有违反扰乱公共秩序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是违反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中关于城市外观的管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区分收入本身的合法性和行为的合法性。由于这些未成年人获得的收入本身是合法的,那么应当将其归类为合法收入范围。
(二)确定主要生计来源。
劳动年龄制度要求个人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而非次要生活来源,使在职成年人的生活水平能够达到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在现实生活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否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需要根据劳动者的收入、工作地点、是否独立生活等因素来确定。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可以参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将其视为成年人,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除了工作之外,其他收入来源,如自营职业和在外工作,也可以满足劳动成年人制度中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要求条件。
(三)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后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形
在实践中会出现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后又丧失劳动收入,或者劳动收入不再成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情况,这需要对该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丧失进行判断。
例如,一名17周岁的未成年人原本通过做建筑工人而获得劳动收入,以此作为自己和父母的生活来源,后因各种原因失业,导致半年以上没有工作,使得其家庭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但这名17周岁的行为人在失业期间发生过一笔交易,交易相对方主张合同有效,当事人主张自己丧失劳动收入,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监护人拒绝追认,由此,该交易合同不发生效力。又由于半年后该行为人仍未满18周岁,劳动收入不足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追认,该交易合同若被追认为有效,而未被追认无效。从致力于未成年人身心保护的角度方面讲,原则上对后期丧失劳动收入是否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应当放宽处理,如果后期长时间丧失劳动收入,应当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要得到其父母的追认。
在坚持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前提下,也不能一概而论。全部视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综合考虑劳动收入能力丧失时间的长短、丧失程度、前期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持续时间。
综上,针对未成年人后期丧失劳动收入的情形,需在总体上坚持对未成年人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对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如未成年人从16周岁起持续劳动一年多,因春节返乡暂时丧失劳动收入,如果该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可归为已经达到成年人标准,那么将该未成年人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失妥当的。
(四)劳动收入与经济收入
在对劳动收入进行界定时,要注意其与经济收入之间的区别,并非所有与本人相关的经济收入都是劳动收入,比如童星代言广告。此种情况构成认定完全民事行为人的例外,不能因为童星具有良好的外貌进行代言,而将该童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广告代言行为是依据童星的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和安排来实施,在签署代言合同时体现其父母的意思表示,而无法证实代言人的心智成熟程度。因此,要根据其他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能够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劳动收入和兼职收入。
随着社会的发展,兼职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不仅存在于学生中,也存在于本职工作之外有其他收入需求的社会工作者中。全职和兼职工作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出现了新的群体。一些人下班后送外卖、快递,开网约车,而另一些人则把快递、外卖、开网约车作为主要劳动工作。如果要求全职工作作为确定劳动收入的先决必备条件,这将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因此,兼职收入能否被认定为劳动收入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在实践中,劳动成年制度的适用为年满16岁以上且能够独立生活和工作的未成年人提供了合理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法院对劳动成年制度的理解和适用相对成熟,关键在于对特定情况下的劳动收入的定义。在适应过程中要注意劳动收入的界定,并应具体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加以改进适应形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