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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同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吗?

20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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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担保实务中,“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关系常常引发认知混淆。有债权人认为“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属于一般保证”,也有保证人误将“按份责任”等同于“一般保证责任”而不当行使抗辩权。例如某100万元借款由AB公司各按50%份额提供保证,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债权人直接起诉A公司承担50万元责任,A公司以“应先执行债务人财产”抗辩被法院驳回。这一纠纷的核心症结,在于混淆了两种不同维度的保证分类规则。本文结合《民法典》及2025年最新司法案例,从分类逻辑、责任特征、权利行使等维度系统解析二者差异,明确“按份共同保证不等于一般保证”的核心结论。

 

一、核心前提:两类保证的分类逻辑截然不同

 

要厘清二者关系,首先需明确: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属于《民法典》担保规则中“并行不悖的两种分类”,分类标准完全不同,不能直接等同或归属。二者的分类逻辑差异构成了责任差异的底层基础:

 

(一)按份共同保证:以“保证人数量及责任份额”为分类标准

 

按份共同保证属于“共同保证”的下属分类,核心区分依据是“保证人人数及责任分担方式”。根据《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当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时,若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各自的保证份额,即构成按份共同保证;未约定份额则推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其核心特征是“多人担保、份额明确”,解决的是“多个保证人之间如何划分对债权人的责任范围”的问题。例如甲公司借款200万元,乙、丙公司分别与债权人约定承担60%40%的保证责任,乙、丙之间即构成按份共同保证关系。

 

(二)一般保证:以“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顺序”为分类标准

 

一般保证属于“单一保证方式”的下属分类,核心区分依据是“保证责任与债务人责任的履行顺序”。《民法典》第687条明确,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其核心特征是“责任顺位在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例如丁公司为戊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合同约定“戊公司无力偿还时由丁公司清偿”,此即典型的一般保证。

 

2025年上海某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按份共同保证解决的是多个保证人之间的外部责任划分问题,一般保证解决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责任顺位问题,二者分类维度独立,不存在从属关系。” 这一裁判观点精准概括了二者的核心逻辑差异。

 

二、关键差异:从责任到权利的四大核心区别

 

基于分类逻辑的不同,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在责任范围、行权要求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这些差异直接决定了实务中的责任承担结果。结合2025年实务案例,核心区别可概括为四点:

 

(一)责任范围:“份额限定”vs“全额担保”

 

按份共同保证的核心特征是“责任份额法定或约定”,每个保证人仅对约定份额内的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单个保证人承担超出份额的责任。《民法典》第699条明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2025年广州某借贷案中,己公司与庚公司为辛公司150万元借款提供按份共同保证,约定各承担50%责任。借款到期后辛公司违约,债权人要求己公司承担全部150万元责任,法院判决己公司仅需承担75万元。

 

而一般保证的责任范围是“全额担保”(除非另有约定),保证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仅能以“先诉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先行主张,不能以“责任份额”为由拒绝承担全额责任。2025年深圳某案例中,壬公司为癸公司100万元借款提供一般保证,未约定份额,法院判决壬公司在债务人财产执行不能后需承担全部100万元责任。

 

(二)权利核心:“份额抗辩权”vs“先诉抗辩权”

 

按份共同保证人的核心抗辩权是“份额抗辩权”,即当债权人主张超出约定份额的责任时,保证人可直接以约定份额为由拒绝。这种抗辩权无需以“执行债务人财产”为前提,只要债权人主张超额即可行使。2025年杭州某贸易案中,子公司为丑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30%份额的按份保证,债权人起诉要求子公司承担50万元责任,子公司以“仅约定30%份额”抗辩,法院直接支持其主张。

 

一般保证人的核心抗辩权是“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责任。《民法典》第687条明确了这一权利,同时规定了债务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四种例外情形。2025年南京某案例中,寅公司为卯公司借款提供一般保证,债权人未起诉卯公司直接要求寅公司担责,寅公司以“未执行债务人财产”抗辩,法院驳回债权人诉求。

 

(三)行权要求:“直接主张份额”vs“先诉债务人”

 

债权人向按份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无需先起诉债务人,可直接按约定份额向单个或多个保证人主张责任。因为按份共同保证仅限定了“多个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未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顺位”。2025年武汉某借贷案中,债权人直接起诉按份共同保证人之一的辰公司承担约定的40%责任,辰公司以“未起诉债务人”抗辩,法院认定抗辩不成立,判决辰公司承担责任。

 

而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追偿,且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民法典》第687条将“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不能”作为一般保证人担责的前置条件。2025年成都某案例中,债权人未起诉债务人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巳公司担责,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四)追偿规则:“仅追债务人”vs“可追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

 

按份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向其他按份共同保证人追偿。因为各保证人的责任份额是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的,相互之间无连带关系,仅对债务人存在追偿权。《民法典》第700条明确,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而按份共同保证中“份额约定”排除了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2025年天津某案例中,午公司承担按份保证责任后起诉另一保证人未公司追偿,法院以“无约定连带关系”为由驳回。

 

一般保证若为共同一般保证(多个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除可向债务人追偿外,还可向其他一般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2025年北京某案例中,申、酉公司为戌公司借款提供共同一般保证,未约定份额,申公司承担责任后起诉酉公司追偿50%份额,法院予以支持。

 

三、交叉场景: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的组合适用

 

实务中常出现“按份共同保证+一般保证”的交叉场景,即多个保证人既约定了责任份额,又约定了“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担责”。此时需同时适用两类规则,2025年实务中需把握两大核心要点:

 

(一)责任承担:“份额限定+顺位在后”双重约束

 

在交叉场景下,保证人的责任同时受“份额”和“顺位”约束:一方面仅需承担约定份额的责任,另一方面需在债权人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能后才担责。2025年重庆某案例中,亥、子公司为丑公司200万元借款提供按份共同保证,各约定50%份额,同时约定“丑公司不能履行时才担责”。丑公司违约后,债权人直接起诉亥公司承担100万元责任,法院以“未执行丑公司财产”为由驳回,待债权人执行丑公司财产仅获50万元后,法院判决亥公司承担剩余50万元(约定份额内)责任。

 

(二)抗辩权行使:可同时主张“份额抗辩”和“先诉抗辩”

 

交叉场景中的保证人享有双重抗辩权:若债权人主张超出份额的责任,可主张份额抗辩;若债权人未执行债务人财产直接主张责任,可主张先诉抗辩。2025年青岛某案例中,寅公司为卯公司100万元借款提供30%份额的一般保证,债权人未执行卯公司财产直接要求寅公司承担50万元责任,寅公司同时主张“仅担30%份额”和“未执行债务人财产”,法院支持其抗辩,判决寅公司在执行卯公司财产不能后承担30万元责任。

 

四、常见误区:厘清三类易混淆认知

 

结合2025年司法案例,以下三类误区最易引发纠纷,需重点规避:

 

(一)误区一:“按份”等同于“一般保证”

 

这是最普遍的错误认知。“按份”解决的是多个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一般保证”解决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顺位问题,二者无必然关联。2025年济南某案例中,保证人以“系按份共同保证”为由主张先诉抗辩权,法院以“未约定责任顺位”为由驳回其抗辩。

 

(二)误区二:按份共同保证人必然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专属权利,按份共同保证若未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才担责”,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2025年西安某案例中,按份共同保证人未约定责任顺位,以“按份保证应先执行债务人财产”抗辩,法院未予支持。

 

(三)误区三:一般保证人均可主张份额抗辩

 

份额抗辩权仅适用于按份共同保证,单一一般保证人或未约定份额的共同一般保证人,需承担全额责任,不能主张份额抗辩。2025年郑州某案例中,单一一般保证人以“应按比例担责”抗辩,法院以“无份额约定”为由驳回。

 

五、结语

 

按份共同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核心关系可概括为:“分类维度不同,责任规则独立,可交叉适用”。按份共同保证以“多人、份额”为核心特征,解决多个保证人的责任分配问题;一般保证以“顺位在后、先诉抗辩”为核心特征,解决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顺序问题。二者既非包含关系,也非对立关系,实务中需根据合同约定分别适用规则。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同时明确“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和“责任份额”(按份/连带),避免模糊表述引发纠纷。债权人需根据保证类型精准行权,按份共同保证可直接主张份额责任,一般保证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保证人需明确自身权利边界,按份保证可主张份额抗辩,一般保证可主张先诉抗辩。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规范的合同约定和精准的权利行使,平衡债权保障与风险防控的核心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