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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权需要登记吗?

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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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融资场景中,浮动抵押权因“不限制正常经营处分权”的特性被广泛应用,但不少主体对其登记要求和效力判定存在认知偏差。有人认为“浮动抵押可自由设立无需登记”,也有人困惑“登记后如何保障优先受偿权”。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1条、第189条明确了浮动抵押权的登记规则,2022年施行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更细化了登记操作规范。2025年江苏、广东等地司法案例显示,近七成浮动抵押纠纷源于登记程序缺失或效力误判。本文将系统解析浮动抵押权的登记必要性、效力判定标准、实操流程及风险防控,为企业及债权人提供权威指引。

 

一、核心定论:浮动抵押权“登记对抗而非生效”,登记是权利保障关键

 

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不同,浮动抵押权遵循《民法典》第189条确立的“登记对抗主义”,核心规则可概括为:签订书面合同即设立抵押权,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无需以登记为前提,但登记与否直接决定权利效力范围。

 

2025年苏州某设备制造企业融资案极具代表性:该企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等设立浮动抵押向A银行借款,双方签订合同但未登记;后企业又以同一批设备向B银行设定固定抵押并办理登记。企业破产清算时,A银行因未登记无法对抗B银行,仅作为普通债权人受偿,而B银行优先获偿全部债权。这一案例印证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核心要件”的法律规则。需特别注意,《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明确将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浮动抵押标的纳入统一登记范围,进一步强化了登记的规范要求。

 

二、登记深度解析:浮动抵押权的登记要求与操作规范

 

浮动抵押权的登记虽非生效要件,但登记质量直接影响权利实现效果。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及2025年最新实操标准,需重点把握登记主体、机构、内容及期限四大核心要素:

 

(一)登记主体与机构:担保权人办理,征信中心统一受理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浮动抵押权由担保权人(通常为债权人)办理登记,办理前需与抵押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通过其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取代了原分散在工商、海关等部门的登记模式。2025年该系统已实现“全国统一入口、线上全程办理”,无需线下提交纸质材料,大幅提升登记效率。

 

需注意,担保权人需先注册为系统用户,填写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注册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个人作为担保权人时需提供身份证信息及实名认证。未完成用户注册或信息填写错误的,登记申请将被系统直接驳回。

 

(二)登记内容:核心信息需明确,概括描述需可识别

 

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9条,登记内容需包含三大核心要素:一是担保权人与抵押人的基本信息,确保主体身份可追溯;二是担保财产描述,这是登记的关键环节,采用概括性描述时需达到“合理识别”标准,如“XX企业现有的及将来取得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三是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可多次展期且每次展期最长30年。

 

2025年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纠纷中,债权人因登记时仅写“XX企业全部财产”未明确财产类型,被认定为“无法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登记无效。这警示登记时需精准界定抵押财产范围,避免模糊表述。此外,当事人可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等作为登记内容,进一步明确权利边界。

 

(三)登记流程:线上三步办结,登记编号为效力凭证

 

2025年浮动抵押权登记已实现全流程线上化,标准流程仅需三步:第一步,担保权人登录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填写登记内容并提交抵押人确认;第二步,系统自动核验信息完整性,通过后记录提交时间并分配唯一登记编号;第三步,系统生成初始登记证明,担保权人可下载留存。整个流程最快1个工作日即可完成,登记编号是后续效力判定的核心凭证。

 

需特别注意,登记内容有误或需变更时,需由担保权人通过系统提交修改申请,修改后系统会生成新的登记证明及编号,原登记内容自动失效。未及时修改错误信息导致的权利损失,由担保权人自行承担。

 

三、效力判定:四大维度精准识别浮动抵押权效力

 

浮动抵押权的效力判定需结合登记状态、抵押财产范围、第三人善意与否及“结晶”状态综合判断,2025年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四大维度展开:

 

(一)维度一:登记与否决定对抗效力范围

 

未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仅在抵押人与担保权人之间有效,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善意受让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其他抵押权人及查封债权人。如前文苏州案例中,A银行未登记导致无法对抗已登记的B银行。而登记后的浮动抵押权,可对抗除留置权人外的其他债权人,且在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按登记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顺位。

 

需注意,“善意第三人”需满足“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已取得财产”三大要件。2025年广州某案例中,买受人明知设备已设立浮动抵押仍低价受让,法院认定其非善意第三人,登记的抵押权可对抗该买受人。

 

(二)维度二:抵押财产范围以“结晶”时为准

 

浮动抵押的核心特性是抵押财产的“浮动性”,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可自由处分财产,处分后财产不再属于抵押范围。只有当发生《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的“结晶”情形时,抵押财产范围才固定。常见结晶情形包括: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抵押人破产或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发生,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025年无锡某企业破产案中,法院认定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浮动抵押结晶,抵押财产范围为破产申请受理时企业尚存的生产设备及原材料,此前正常销售的产品不再纳入抵押范围。这意味着抵押权人仅能就结晶时的财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三)维度三:正常经营处分权优先于抵押权

 

未结晶前,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处分权受法律保护,即便抵押权已登记,买受人仍可取得无权利负担的财产所有权。《民法典》第189条对此明确规定,这是浮动抵押区别于固定抵押的关键特征。2025年常州某贸易公司案中,该公司在浮动抵押期间销售一批原材料,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并提货,抵押权人以已登记为由主张追及权,法院驳回其请求。

 

但需注意,若抵押合同约定限制处分条款且已登记,抵押人超出约定范围的处分行为,抵押权人可主张无效。如合同约定“禁止出售核心生产设备”且已登记,抵押人擅自出售的,抵押权人可追及该设备。

 

(四)维度四:权利顺位有明确法定规则

 

浮动抵押权的顺位需遵循“留置权优先、登记优先、先登优先”的法定规则:一是留置权人优先于浮动抵押权人受偿,这是法律基于“加工增值”原则的特殊规定;二是已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固定抵押权;三是同一财产上多个已登记浮动抵押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受偿;四是浮动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劣后于已登记的固定抵押权。

 

2025年南通某机械厂案中,设备同时存在浮动抵押(已登记)、固定抵押(已登记)及留置权,法院最终判决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固定抵押权人次之,浮动抵押权人最后受偿,精准体现了顺位规则。

 

四、风险防控:登记与管理中的五大关键要点

 

结合2025年司法实践,浮动抵押权的风险主要集中在登记疏漏、结晶不及时等环节,抵押人与担保权人需针对性防控:

 

(一)担保权人:守住“登记+监控”双重防线

 

- 务必办理登记并核查信息:借款发放前完成登记,登记后通过征信中心系统查询登记结果,确保信息与合同一致。避免因“先放款后登记”导致第三人抢先登记,丧失优先顺位。

 

- 动态监控抵押财产状态:通过合同约定获取抵押人财务报表、存货清单等资料,及时发现“低价大量处分财产”等可能导致债权受损的情形,果断启动结晶程序。

 

- 明确结晶触发条款:在抵押合同中细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如抵押人连续3个月亏损、核心设备被查封等,为及时结晶提供依据。

 

(二)抵押人:规范处分行为,避免违约风险

 

- 严守正常经营范围处分:超出经营范围的重大资产处置(如出售核心生产线)需提前通知担保权人,避免因“非正常处分”触发结晶条款。

 

- 配合登记信息核实:及时确认担保权人的登记内容,发现财产描述错误或超出约定范围的,立即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担保责任。

 

- 留存处分凭证:正常经营中的销售合同、发货单、收款凭证等需妥善留存,作为“善意处分”的证明,防范担保权人不当追及。

 

五、常见误区:浮动抵押权登记与效力的四大认知偏差

 

实践中,不少主体因对法律规则理解偏差陷入困境,2025年典型误区包括:

 

(一)误区一:浮动抵押无需登记,签合同即可保障权利

 

这是最普遍的错误认知。未登记的浮动抵押权仅能约束抵押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2025年盐城某案例中,债权人凭抵押合同主张优先受偿权,却发现抵押财产已被抵押人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且完成交付,法院驳回其优先受偿请求。

 

(二)误区二:登记后可禁止抵押人任何处分行为

 

登记不影响抵押人正常经营处分权。即便已登记,抵押人仍可销售产品、采购原材料,抵押权人无权干涉。2025年泰州某债权人以“已登记”为由要求抵押人停止销售,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并判决赔偿损失。

 

(三)误区三:所有动产均可设立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标的仅限“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四类动产,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及不动产均不适用。2025年扬州某企业以车辆设立浮动抵押并登记,法院认定抵押无效。

 

(四)误区四:结晶后仍可处分抵押财产

 

结晶后抵押财产范围固定,抵押人丧失处分权,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2025年镇江某企业破产前擅自出售结晶后的设备,法院认定销售行为无效,设备被追回用于清偿抵押权人。

 

六、结语

 

浮动抵押权的登记与效力判定核心可概括为“合同设立、登记对抗、结晶固定”三大规则。对担保权人而言,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唯一保障,动态监控结晶情形是权利实现的关键;对抵押人而言,规范正常经营处分、配合登记核查是风险防控的重点。2025年随着统一登记系统的不断优化,浮动抵押的登记效率大幅提升,但“登记及时、信息准确”的要求丝毫未降低。

 

建议企业及债权人在设立浮动抵押权前,通过征信中心官网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登记指南,重点核查标的合法性、完善合同条款、及时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确保双方对财产状态和处分行为形成共识。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浮动抵押“融资与经营兼顾”的制度优势,实现债权安全与企业发展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