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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印章罪是单位犯罪吗?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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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印章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和象征意义,代表着单位或个人的意志与信用。私刻印章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印章管理秩序,损害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而在探讨私刻印章罪时,一个关键问题常常引发疑惑:私刻印章罪是单位犯罪吗?要准确回答这一问题,需深入剖析私刻印章罪与单位犯罪各自的内涵、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一、私刻印章罪的界定与构成要件

私刻印章罪并非一个独立的刑法罪名,在刑法中主要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以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其行使职权、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标志,伪造、变造、买卖这些物品,会严重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例如,不法分子伪造政府部门的公文,以政府名义实施诈骗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还可能导致民众财产损失 。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此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或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却出于非法目的而为之 。在客观行为上,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这里的伪造包括无权制作者冒用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相关公文、证件、印章;变造是对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进行加工,改变其非本质内容;买卖则涵盖购买或出售国家机关制作或应当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名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印章是其对外开展业务、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标识,伪造这些印章会损害单位的信誉,干扰其正常运营 。主体同样为一般主体 。主观上也是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授权擅自制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比如,某些人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私自刻制知名企业的印章,用于签订虚假合同,这种行为就构成了伪造公司印章罪

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一)主体特定性

单位犯罪的主体限定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这些主体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组织架构和职能,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涵盖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类型的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机构等;机关包括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团体如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

(二)犯罪意志整体性

单位犯罪体现的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并非单位内部某个成员或部分成员的个人意志 。这种整体意志通常通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既定的决策程序形成 。例如,公司的董事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高利润,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这种决策体现了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意志,若因此构成犯罪,则属于单位犯罪

(三)为单位谋利目的性

单位犯罪一般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而非为了单位内部个别成员的私利 。所谋取的利益既可能是非法利益,如单位通过偷税漏税行为增加自身经济收益;也可能在某些过失犯罪情形下,虽不是追求非法利益,但犯罪行为与单位的经营、管理等活动相关,且对单位的发展产生影响,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节约成本,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导致工程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虽然其并非追求非法利益,但该行为与单位的经营活动紧密相连,仍构成单位犯罪

(四)法律明确规定性

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 。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 。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表明,若某种犯罪行为 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

三、私刻印章罪与单位犯罪的关系分析

(一)从主体角度分析

私刻印章罪的主体通常为自然人 。无论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还是伪造公司、企业等单位印章,实施私刻行为的往往是个体,他们基于自身的非法目的,擅自制作印章 。例如,个体刻字店老板为获取额外收入,在未核实客户需求合法性的情况下,私自为他人刻制公司印章 。而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这一组织体,虽然单位的行为最终由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来实施,但这些自然人的行为是代表单位意志,以单位名义进行的 。如前文所述,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等需通过其决策机构形成整体意志,再由相关人员执行 。在私刻印章的情境下,若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私刻印章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从犯罪意志角度分析

私刻印章罪中,犯罪意志源于个人的主观故意,是个人为实现自身非法目的而产生的 。比如,某人为了骗取他人信任,伪造公司印章用于签订虚假合同,其私刻印章的意志完全是个人行为,与单位整体意志无关 。单位犯罪的意志形成依赖于单位内部的决策程序,是单位为了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决策 。例如,单位为了获取某个项目,经集体讨论决定伪造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上所需的印章,这体现了单位的整体犯罪意志 。若单位内部成员实施的私刻印章行为并非基于单位决策程序产生的意志,就不符合单位犯罪中犯罪意志整体性的要求

(三)从为单位谋利角度分析

在典型的私刻印章罪中,行为人通常是为了个人私利,如获取经济利益、满足个人虚荣等,并非为单位谋取利益 。例如,个体刻字户私自刻制印章,卖给不法分子用于诈骗,其获利归个人所有 。而单位犯罪要求犯罪行为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个人私刻印章后可能会将印章用于与单位相关的活动,但如果这一行为未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也不是为了单位的整体利益,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四)从法律规定角度分析

刑法在规定私刻印章相关犯罪时,并未明确将单位列为犯罪主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私刻印章罪的行为主体时,即便行为表面上由单位成员实施,也只能对实施私刻印章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4 4 24 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进一步说明了在私刻印章罪中,若刑法未规定单位责任,就不能认定单位构成犯罪 。

四、结论:私刻印章罪一般不属于单位犯罪

通过对私刻印章罪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的深入对比分析,可以明确得出结论:私刻印章罪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单位犯罪 。私刻印章罪主要由自然人基于个人的非法目的,以个人行为实施,其犯罪意志和行为动机与单位犯罪所要求的整体意志和为单位谋利的特征不符,且刑法未明确将单位列为私刻印章罪的犯罪主体 。当然,在个别复杂情况下,若单位内部成员的私刻印章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等,则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但这属于极为罕见的特殊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私刻印章行为,司法机关通常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判断其是否符合自然人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追究相关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印章管理的严肃性